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28號
- 原告
- 謝文筆
- 訴訟代理人
- 鄭馨芝 律師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周志宏(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梁傑芳
柯美燕(兼送達代收人)
邱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年訴字第1128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該條例第2條第2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3月17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