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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3號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原告
吳麗珠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113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因認被告作成民國107年5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74464761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5月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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