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 原告
- 許玉玲
- 原告
- 楊添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烊輝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朱惕之(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律師
- 參加人
-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人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欣公司)以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號等9筆土地向被告申請興建集合住宅(下稱系爭工程),經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發106 店建字第335 號建照執造(下稱原處分)。原告為系爭工程基地上方居民,認系爭工程破壞山坡地,危害其等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不服原處分,經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達欣公司具狀聲請獨立參加。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則達欣公司申請建築執照,經被告作成原處分准允的法律上地位即受變動,本院認為有使達欣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達欣公司聲請及上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