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20號
- 原告
- 趙以仁
- 被告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周弘憲(部長)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鄭皓鴻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年度年訴字第720號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因認被告作成民國107年4月27日部退一字第1074340427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108年5月8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