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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楊坤樵

原告
許玉玲
原告
楊添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參加人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人治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達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欣公司)以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號等9筆土地向被告申請興建集合住宅(下稱系爭工程),經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發106 店建字第335 號建照執造(下稱原處分)。原告為系爭工程基地上方居民,認系爭工程破壞山坡地,危害其等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不服原處分,經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達欣公司具狀聲請獨立參加。

三、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則達欣公司申請建築執照,經被告作成原處分准允的法律上地位即受變動,本院認為有使達欣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達欣公司聲請及上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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