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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50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聲請人
郭宏豐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項的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二、查聲請人對於勞動部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9468號處分(下稱原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停止執行的費用,屬於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不服原處分,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本院(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9號就業服務法事件),則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記載之法律依據,為適用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似有誤會。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似應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故請斟酌是否補正聲請之法律依據及相關的補充說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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