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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5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弘林淑婷林麗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五、本法第98條之5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假扣押,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108年度交字第2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假扣押,此有聲請人108年12月31日行政訴訟上訴狀影本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9至103頁)。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並釋明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等事項,經本院以109年4月16日109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表、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15至123頁)。其假扣押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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