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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得君

上訴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鎮隆(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

4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

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

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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