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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林妙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告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棱 律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怡慧(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綉鈴(兼送達代收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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