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 原告
- 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棱 律師(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靖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毓倫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曾綉鈴(兼送達代收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