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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得君彭康凡周泰德

原告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震華 (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合文 律師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參加人
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滬生 (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精準空投傘具」財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393萬8,000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第3次公告(修訂後第2次),開標時間為111年8月18日,計有原告及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投標,經資格審查後2家均合格,被告遂於111年8月26日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原告總評分/平均分數為789/78.9,序位合計值19,序位第2,因其平均分數未達合格分數80分,為不合格廠商;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總評分/平均分數為839/83.9,序位合計值11,序位第1,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經被告以111年9月6日國採購包字第111022380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投標廠商評選結果,由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得標。原告不服,提出異議未獲變更,提出申訴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經被告於111年8月26日召開評選會議,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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