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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麗華張瑜鳳傅伊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告
曹志豪
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祝惠美(局長)
參加人
全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美蕙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124657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為建築基地(下稱系爭建築基地),向被告申請興建2幢2棟共33戶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案),經被告依建築法相關法規審查後,於108年12月10日准予核發109中建字第00002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在案。原告為系爭建築基地鄰近之「新歐洲社區」住戶,主張參加人有多次違規施工情事,且系爭建案之開發恐致「新歐洲社區」土木結構鬆動及造成地層下陷,侵害原告生命、財產及居住環境安全等情,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嗣遭訴願決定以其提起訴願逾期,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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