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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吳坤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告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其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于亭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雅晶(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佩如

陳立瑩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終結準備程序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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