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 原告
- 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其宏(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于亭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雅晶(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佩如
陳立瑩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第28頁第24、25行所載「可參考附件1」,應更正為「可參考網路公開資訊觀測站」。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