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鄔時祥
- 訴訟代理人
- 邱柏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紹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育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代表人
- 蘇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峯
- 訴訟代理人
- 朱家慧
- 參加人
- 予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志宇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堯律師
王雅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王雅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