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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私立學校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立杰陳雅香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即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兼右五人
己○○
兼右五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右六人     陳寬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教育部
被   告
代 表 人   黃榮村部
訴訟代理人   庚○○

          鄭文隆

右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原告聲請以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行政法院)當時受理中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董監事選舉事件,其判決結果如何,牽涉本件,經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以該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八八號(即原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私立學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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