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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立杰陳雅香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年

度訴字第四六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八十『六』年度」均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度」。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八十『六』年度」(事實欄第一行第十八字、理由欄第一行第八字)係誤寫,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度」。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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