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
- 原告
- 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陳威仁(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違反建築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
三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寫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長春分公司」,均應更正為「西門分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長春分公司」,均應更正為「西門分公司」。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