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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陳雅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

原告
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陳威仁(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違反建築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

三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寫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長春分公司」,均應更正為「西門分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長春分公司」,均應更正為「西門分公司」。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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