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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王立杰黃本仁陳雅香

  • 當事人
    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三號 原   告 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陳威仁(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違反建築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 三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寫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長春分公司」,均應更正為「西門 分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原告「長春分公司」,均應更正為「西 門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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