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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被上訴人
高健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判決(九

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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