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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服務標章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
聯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英商.艾克斯歐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英商.艾克斯歐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聯台UnixLand」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電腦程式設計及資料處理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一三四九五八號服務標章,嗣美商網威股份有限公司以該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及第十四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因該公司將據以異議之「UNIX」等件商標及服務標章專用權移轉予英商.艾克斯歐朋股份有限公司,乃由其承受該商標異議事件,經被告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三○一六○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英商.艾克斯歐朋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英商.艾克斯歐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服務標章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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