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零柒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郵費新台幣三百零七元(原繳郵票三百四十元,退郵三十三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