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67號
- 原告
- 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儀(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台財訴字第093130181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93年12月6日台財訴字第093130181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於93年12月10日收受上開訴願決定書,有掛號郵件回執影本附訴願卷可稽,計其2個月之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應自93年12月11日起算,迄至94年2月14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4年2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