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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46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秋鴻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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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4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5000776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當事人、被告機關,亦未陳明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經本院審判長於95年7 月4 日以95年度簡字第460 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7 月10日送達,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第七庭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46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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