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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3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國成李玉卿陳忠行

原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民國【下同】95年3 月3 日更名前為雅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5年1 月18日以「氣墊床充氣裝置之氣壓控制器」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1349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1月7 日以(95)智專三(一)05017 字第09520931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85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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