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救字第0001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准予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略以:其與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現正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23號審理中,由於身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有效期限至民國96年12月31日)影本以為釋明,又聲請人與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人並非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23號卷證足憑。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釋明,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