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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4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6年8 月1 日以「氣墊床之回溯警示裝置」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3615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87年6 月1 日至98年7 月31日)。嗣參加人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0月19日以(95)智專三(三)05077 字第095208620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4 月2 日經訴字第09606064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85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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