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主任)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97年度裁字第43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97年度裁字第4379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4 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經核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