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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63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碧芳周玫芳程怡怡

上訴人
即原告
淞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3 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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