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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91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進田林樹埔鄭小康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主任)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97年度裁字第43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97年度裁字第4379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4 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經核原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該次上訴,其有無事實上之再審事由,涉該次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鄭小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9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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