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國碩貨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鄧家基(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被告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 萬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罰鍰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