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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莉莉林惠瑜畢乃俊

上訴人
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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