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晶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2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0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陸仟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元,尚欠貳仟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