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84號
- 原告
- 富智光纖寬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8 月2 日台財訴字第09900213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另應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起訴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查本件原告因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除未表明訴訟標的、事實及理由等事項外,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10月6 日裁定命應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依照上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