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七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七號
聲請重審人 張騏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貪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審決定(一00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冤獄賠償法已於民國一00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全文修正,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司法院為因應刑事補償法全文之修正公布,爰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八月二十五日,制訂發布「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而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且對於該駁回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即修正前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此所稱「聲明不服」,自包括「聲請重審」在內。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駁回覆審之決定,聲請重審,經本庭一00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決定,以聲請人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四條所為之決定,依同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聲請重審。
聲請人對本庭該重審決定聲請重審,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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