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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七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仁壽邵燕玲吳麗女蔡彩貞鄭傑夫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七號

聲請重審人 張騏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貪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審決定(一00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冤獄賠償法已於民國一00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刑事補償法」,並全文修正,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司法院為因應刑事補償法全文之修正公布,爰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八月二十五日,制訂發布「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而聲請重審不合法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且對於該駁回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即修正前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此所稱「聲明不服」,自包括「聲請重審」在內。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本庭駁回覆審之決定,聲請重審,經本庭一00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七號決定,以聲請人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四條所為之決定,依同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聲請重審。

聲請人對本庭該重審決定聲請重審,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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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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