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

請求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請人
陳宗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03年度健執字第30333號執行事件,惟未提出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而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行政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其事實及理由欄一、至三、係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行政處分不服,四、則係對行政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之行政執行行為不服,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究為何?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即對行政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之行政執行不服)?抑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行政處分不服)?有不明之情形,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

三、又聲請人如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駁回本件聲請;並應於5日內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