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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4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8號

原告
金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陳滿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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