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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2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2號

原告
宏醫新傳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溫宏星

上列原告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11月3日公處字第106099號處分)影本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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