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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羅月君

  • 當事人
    宏醫新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2號原   告 宏醫新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溫宏星 上列原告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原處分書(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11月3日公處字第106099號處分)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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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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