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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6號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甲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賈國棟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上開規定,本件行政訴訟之被告應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是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並非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所在地、被告代表人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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