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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明益林佑珊紀凱峰

原告
李志泯
原告
李鐘靈
原告
李嘉華
原告
李合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告
王道修
被告
邱奕春
被告
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鳳
被告
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邱奕春及王道修2 人所涉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157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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