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李志泯
- 原告
- 李鐘靈
- 原告
- 李嘉華
- 原告
- 李合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被告
- 王道修
- 被告
- 邱奕春
- 被告
- 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春鳳
- 被告
- 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霞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邱奕春及王道修2 人所涉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157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