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
- 原告
- 臺灣東急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錦秋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被告
- 沈國玠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三五二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2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三五二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