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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坤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金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前述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坤湖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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