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金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前述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