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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雷淑雯章曉文張詠惠

原告
洪美容
被告
劉峻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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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黃正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0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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