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 原告
- 洪美容
- 被告
- 劉峻榮
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正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正剛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