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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致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致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致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9 年、1年、3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中,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均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26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恐嚇取財部分)、5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95年11月27日補充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嗣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就恐嚇取財部分撤回上訴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05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 萬元,被告復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720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165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 萬元,再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該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恐嚇取財犯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恐嚇取財犯行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 萬元確定;又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5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減為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5, 000元確定;另因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減為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前揭①至④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減字第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 萬5,000 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97年10月9 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3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3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3 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短刑期142 日,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22日),又其業於102 年11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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