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勇毅周泰德林幸怡

原告
優勢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松瑾
被告
李克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804 號詐欺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官逸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