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大觀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5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大觀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22分許,以持不詳物品敲擊方式,破壞告訴人李文馨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儀表面版、大燈、方向燈、龍頭車殼等,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該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告訴人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