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翌勤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限公司)
- 代表人
- 戴逸之
- 選任辯護人
- 張宸瑜律師
- 被告
- 吳愛菱
- 選任辯護人
- 張義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