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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蔡羽玄邱士賓廖棣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翌勤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限公司)
代表人
戴逸之
選任辯護人
張宸瑜律師
被告
吳愛菱
選任辯護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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