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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章曉文黃媚鵑歐陽儀

原告
吳柔樺
被告
林郁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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