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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古瑞君

原告
陳玟玲
被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羅栩亮
被告
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國隆
被告
鍾兆平

      瞿銘峰

      張漢龍

      陳功源

      簡秋嬌

      王瑞卿

      曾立利

      黃泳學

      黃馨儀

      楊立民

      王貴儀

      詹雅萍

      林湘翎

      朱緯業

      林明頡

      劉勝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4500 號、第17991 號、第18312 號、第18313 號、第18314 號、第18315 號、第18316 號、第18317 號、第18318 號、第18319 號、第18320 號、第18321 號、第18322 號、第19469號、第20811 號、第20812 號、第20813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394 號、第22288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19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54號、第1155號、第1156號、第1157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號、第1161號、第1162號、第1231號、第3688號、第4105號、第4441號、第4442號、第4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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