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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唐于智黃怡菁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極太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楊孟欣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楊吳淑慎
代表人
選任辯護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1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極太貿易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兼極太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楊孟欣及被告兼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楊吳淑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佳蓉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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