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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古瑞君

原告
陳藝文
被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羅栩亮
被告
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國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4500 號、第17991 號、第18312 號、第18313 號、第18314 號、第18315 號、第18316 號、第18317 號、第18318 號、第18319 號、第18320 號、第18321 號、第18322 號、第19469號、第20811 號、第20812 號、第20813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394 號、第22288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19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54號、第1155號、第1156號、第1157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號、第1161號、第1162號、第1231號、第3688號、第4105號、第4441號、第4442號、第4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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